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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4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4民初445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姜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张某某诉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5元,减半收取867.5元,原告张某某自愿承担。审 判 长  杨 璇代理审判员  李君涵代理审判员  刘 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