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执字第3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王伯芬与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浩地君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伯芬,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浩地君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3419号申请执行人王伯芬。被执行人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津浩地君博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伯芬与被执行人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浩地君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24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 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贾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