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2民初5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徐连森、魏翠臻诉王素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连森,魏翠臻,王素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543-2号原告徐连森,男,汉族,1945年1月24日出生。原告魏翠臻,女,汉族,1946年1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兆勋,男,汉族,1967年11月17日出生,系原告之子。被告王素娜,女,汉族,1973年2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连森、魏翠臻诉被告王素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翠臻仍在住院治疗中,本案原告魏翠臻的各项花费及损失无法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徐俊奎代理审判员 张 慧人民陪审员 马金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贾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