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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2民初5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徐连森、魏翠臻诉王素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连森,魏翠臻,王素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543-2号原告徐连森,男,汉族,1945年1月24日出生。原告魏翠臻,女,汉族,1946年1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兆勋,男,汉族,1967年11月17日出生,系原告之子。被告王素娜,女,汉族,1973年2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连森、魏翠臻诉被告王素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翠臻仍在住院治疗中,本案原告魏翠臻的各项花费及损失无法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徐俊奎代理审判员  张 慧人民陪审员  马金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贾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