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33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金荣与黄宁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荣,黄宁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3民初168号原告李金荣,女,195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易县居民。被告黄宁秀,男,1958年9月5日出生,汉族,易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荣与被告黄宁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荣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荣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李金荣负担。审 判 长  李建平审 判 员  韩伟英人民陪审员  宋骏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隰灵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