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3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马德寿与韩文宾、韩进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西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德寿,韩文宾,韩进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西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61-2号申请人马德寿,男,回族,1990年6月19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被执行人韩文宾,男,回族,1985年4月15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韵家口村。被执行人韩进寿,男,回族,1962年4月24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韵家口村。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西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70号。申请执行人马德寿与被执行人韩文宾、韩进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西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韩文宾、韩进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西宁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申请人马德寿车辆维修费27226元,误工费9200元,停车费40元及拖车费200元,合计36666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西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2000元,其余34666元,被告韩进寿承担20%,即6933.2元。案件受理费946元由被执行人韩文宾、韩进寿承担,共计3761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人马德寿于2015年8月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46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文宾、韩进寿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素霞审判员 滕生元审判员 顾植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晓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