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恢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西安安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董卫鹏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安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董卫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恢8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安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北路58号。法定代表人麻生浩司,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董卫鹏,男。西安安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董卫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14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董卫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西安安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设备租金1465258.27元及利息(从2013年2月5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8594元,由董承鹏承担。本案执行费20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3)咸秦民初字第01463号民事判决书、(2016)陕0402执恢82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军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