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珙执字第3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珙县天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宗远、吴少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天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宗远,吴少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393-1号申请执行人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滨河东街南一段17号。法定代表人刘祥荣,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珙县天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滨河西街北二段111号。法定代表人高远东,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宗远,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吴少兵,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3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吴少兵所有的,位于珙县巡场镇新桥街,产权证号为200501***号和200502***号的房屋。二、在查封期间,以上房屋交由吴少兵看管、维护,但不得出租、出售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让,不得设置他项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宋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