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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03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沈兴平、张建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沈兴平,张建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3882号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铁骑。委托代理人:褚永帅。委托代理人:吴春科。被告:沈兴平。被告:张建学。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兴平、张建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7元,减半收取1623.5元,由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1623.5元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李旭峰代理审判员  詹琳玲人民陪审员  王建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许梦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