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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安徽鲲鹏装备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赛亿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鲲鹏装备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赛亿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866号原告:安徽鲲鹏装备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城东工业园南京北路459号。委托代理人:杜宝安,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健,该公司员工。被告:赛亿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新浦镇新胜路666号。法定代表人:沈乾潮。委托代理人:陈迪,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鲲鹏装备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赛亿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鲲鹏装备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鲲鹏装备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安徽鲲鹏装备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景赞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