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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3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3民初170号原告王某,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被告孙某,女,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桂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久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