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3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3民初170号原告王某,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被告孙某,女,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桂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久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