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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辖终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马春建与郭娅宁、郑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娅宁,马春建,郑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辖终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娅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春建。原审被告郑辉。上诉人郭娅宁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滨塘民初字第940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娅宁于2016年1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娅宁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娅宁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艳军审判员  李 铁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兴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