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辖终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马春建与郭娅宁、郑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娅宁,马春建,郑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辖终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娅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春建。原审被告郑辉。上诉人郭娅宁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滨塘民初字第940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娅宁于2016年1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娅宁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娅宁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艳军审判员 李 铁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兴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