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黎耀基与李显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16民初14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李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146号原告:黎某,住广州市荔湾区。被告:李某,住广东省电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诉被告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撤回起诉。本案本诉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黎某负担。审判员 伍慧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钟细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