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刑更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沈海朝犯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880号罪犯沈海朝。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管少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沈海朝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1月17日止)。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沈海朝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6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沈海朝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3年7月14日时10时许,被告人沈海朝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国香茶城停车场西区6号“皇礼茶叶”店为该店安装宣传画时,用手抚摸被害人陈某(2001年5月27日生)、被害人陈某(2007年8月10日生)的大腿并抠摸阴部。经审理查明,罪犯沈海朝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6月、2015年11月,表扬2次;2015年1月记功1次;2015年12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沈海朝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海朝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16年4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刘瑞钦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