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刘华与胶南市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胶南市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704号原告刘华。被告胶南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南市海滨四路509号。本院受理原告刘华与被告胶南市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8320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8320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