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金乡县顺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某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王某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8民初300号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乙。委托代理人:赵某甲。被告:王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诉被告王某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甲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红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忠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