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2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国辉与江苏博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辉,江苏博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104号原告张国辉,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留各庄镇镇直王祥村人,现住。被告江苏博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大马庄园1-2-301。法定代表人保城,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辉诉被告江苏博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辉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博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辉撤回对被告江苏博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1元,由原告张国辉承担。代审判员 张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