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阳光助力车厂与陈培德、王爱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阳光助力车厂,陈培德,王爱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790号原告上海阳光助力车厂,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汤耀忠。委托代理人陈慧玲,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英杰,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培德,男,194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告王爱丽,女,194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原告上海阳光助力车厂诉被告陈培德、王爱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邹巧弟审 判 员 沈慧芬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金连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