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2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毕坤与被执行人保全世纪(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江苏黄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坤,保全世纪(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江苏黄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2171号申请执行人毕坤,男,1990年12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保全世纪(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86-1号1104室。法定代表人周兴福,经理。被执行人江苏黄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苜蓿园大街7号。法定代表人王进平,经理。毕坤与保全世纪(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下称保全南京分公司)、江苏黄金有限公司(下称黄金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做出的(2013)浦民初字第29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原告保全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毕坤二倍工资差额11652元;加班工资21042元;一次性经济补偿金1250元。第三人黄金公司对上述加班工资2104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保全南京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毕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保全南京分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及土地登记,有一辆江淮牌小型汽车(车牌号苏A×××××)目前已基本无价值。本院已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黄金公司在连带责任范围内的21042元。被执行人保全南京分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保全南京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已执行到位21042元,尚未执行到位12902元。现申请执行人毕坤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字第2171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笔录、收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保全南京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已执行到位21042元,尚未执行到位12902元。现申请执行人毕坤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字第2171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浦民初字第29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春贵审 判 员 惠震亚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米庆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