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5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忠与太湖县城西中学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太湖县城西中学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初222号原告:王忠,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石礼旺,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湖县城西中学,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法定代表人:吴新洲,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诉被告太湖县城西中学姓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忠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忠负担。审判员 刘庆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韩 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