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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忠与太湖县城西中学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太湖县城西中学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初222号原告:王忠,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石礼旺,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湖县城西中学,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法定代表人:吴新洲,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诉被告太湖县城西中学姓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忠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忠负担。审判员  刘庆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韩 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