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民申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张启与张洪生侵权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启,张洪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民申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启,男,住河北省滦平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洪生,男,住河北省滦平县。再审申请人张启因与被申请人张洪生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承民终字第02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启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1、申请人所领取的补偿款21万元,属于申请人已故长辈的遗产,由申请人继承,与被申请人无关。原审将此款认定为精神补偿款,定性错误。2、申请人领取该笔款项后,为购买坟地支付了2万元,如将21万元补偿款分割,应将2万元扣除。且申请人为取得21万元补偿款,多次信访,支付了大量车费,该费用原审中未予考虑。补偿款在分配中按照四个家庭分配没有依据,应按申请人及其四子两女一共七人进行分配,另外申请人作为长辈应多分。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改判。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启领取的坟地占用补偿费21万元,属于滦平县伟源矿业有限公司给予被申请人张洪生、申请人张启及案外人张凤生、张春生四个家庭共有的迁坟补偿款,该款具有精神补偿的性质,不属于遗产,应按公序良俗原则予以分割。申请人张启应将被申请人张洪生分得的份额给付张洪生。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申请人张启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张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启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亚平审判员 郑久敬审判员 任志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