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何青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何青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392号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街711号。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董事长。被告何青华。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青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青华的起诉。案件诉讼费72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成春���民陪审员薛峰人民陪审员 王玉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蒲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