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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辖终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涂月侠、胡某与无锡昊睿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昊睿运输有限公司,涂月侠,胡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辖终1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昊睿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奚国圻、许晓晖,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涂月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法定代理人向雪银。上诉人无锡昊睿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涂月侠、胡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5)杭拱民初字第224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既然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胡永进系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与侵权责任关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胡永进受害是在交通事故中,该侵权赔偿已经在拱墅区人民法院处理完毕,上诉人不是侵权人,也没有侵权行为。本案双方纯属劳务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涂月侠、胡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范畴,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胡永进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在杭州市拱墅区,拱墅区应为侵权行为地,故涂月侠、胡某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无锡昊睿运输有限公司就管辖权异议提起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志军审 判 员  韩 昱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潘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