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2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汝州市民委员会与王亚涛、汝州市王寨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州市民委员会,王亚涛,汝州市王寨乡人民政府,汝州市王寨乡企业管理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2006号原告汝州市民委员会,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赵留拴,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姬五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常玉玺,系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亚涛,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老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进营,系河南博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汝州市王寨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乔延召,系该乡乡长。委托代理人赵卫锋,系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汝州市王寨乡企业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汝州市。负责人王志远,系主任职务。委托代理人陈伟星,系该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汝州市汝南街道办事处王寨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亚涛、汝州市王寨乡人民政府、汝州市王寨乡企业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州市汝南街道办事处王寨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汝���街道办事处王寨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汝南街道办事处王寨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李俊杰代理审判员 高向鹏人民陪审员 冯小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郭俊朋附本法律文书所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