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原执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胡永旺与王建军、刘亚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永旺,王建军,刘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原执字第821号申请执行人胡永旺,女,汉族,生于1970年3月8日,高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个体户。被执行人王建军,男,汉族,生于1966年5月28日,汉族,高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市区,居民。被执行人刘亚明,男,汉族,生于1952年3月10日,大专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系该校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永旺与被执行人王建军、刘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原民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即日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亚明在农行固原分行的存款账户(账号:2941200046xxxxxxxx)上31400.00元,划至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的账户(1008366199xxxxxxx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 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郭海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