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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民终1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涡阳县巨云达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王建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涡阳县巨云达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王建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19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何坊西路333号。法定代表人:刘小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涡阳县巨云达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涡阳县闸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魏家兴。原审被告:王建一。上诉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一建)因与被上诉人涡阳县巨云达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云达公司)、原审被告王建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人民法院(2015)涡民二初字第00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涡民二初字第002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存款82万元;查封涡阳县巨云达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的马四海所有担保财产皖S×××××号奔驰轿车一辆。原审法院已冻结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存款82万元,查封担保财产皖S×××××号奔驰轿车。二审诉讼中,被上诉人涡阳县巨云达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置换诉讼保全担保财产,提供被上诉人所有的皖S×××××号别克商务车及担保人何芬所有的皖S×××××号宝马越野车作为诉讼保全担保财产,解除对担保财产皖S×××××号奔驰轿车的查封。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涡阳县巨云达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据此裁定如下:一、查封被上诉人涡阳县巨云达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皖S×××××号别克商务车及何芬名下皖S×××××号宝马车;二、解除对被上诉人涡阳县巨云达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的马四海名下皖S×××××号奔驰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以上查封期限为两年。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万学林审 判 员  刘秋菊代理审判员  沙启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