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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罗鑫与杨春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鑫,杨春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393号原告罗鑫,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罗代平,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杨春文,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罗鑫诉被告杨春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鑫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杨春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鑫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鑫撤回对被告杨春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鑫承担。审判员  刘文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杜润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