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2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吴丹丹与万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丹丹,万家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958号原告:吴丹丹,女,198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万家龙,男,1989年4月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丹丹与被告万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丹丹以万家龙已偿还借款为由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丹丹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丹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丹丹负担。审判员 易正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胡红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