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凤民一初字第02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吴丹丹与万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丹丹,万家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958号原告:吴丹丹,女,198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万家龙,男,1989年4月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丹丹与被告万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丹丹以万家龙已偿还借款为由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丹丹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丹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丹丹负担。审判员  易正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胡红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