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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刑更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聂秋华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151号罪犯聂秋华,男,45岁(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小学文化,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4日作出(2008)顺刑初字第4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聂秋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2月24日以(2011)一中刑减字第9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2年8月31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39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4年7月11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20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对罪犯聂秋华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良乡监狱认为,罪犯聂秋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9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良乡监狱根据聂秋华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聂秋华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聂秋华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良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聂秋华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另查,罪犯聂秋华因犯抢劫罪,于1986年11月17日被北京市顺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盗窃于1992年12月15日被劳动教养三年;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6月8日被北京市顺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05年4月1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7月6日刑满释放。此次是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系累犯。上述事实有(2008)顺刑初字第4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聂秋华在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履行财产刑义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北京市良乡监狱的减刑意见,本院酌情采纳。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罪犯聂秋华在此次犯罪之前,曾多次受过刑事处罚,并构成累犯,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故本院对北京市良乡监狱报请的对罪犯聂秋华的减刑幅度予以酌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聂秋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9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红审 判 员  金 莙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