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安徽华岳矿物材料有限公司、李炜、倪小玲、芜湖三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安徽华岳矿物材料有限公司,李炜,倪小玲,芜湖三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14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山路399号408室。组织机构代码55631448-6法定代表人:周和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华岳矿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温泉镇解放村。组织机构代码68976350-9法定代表人:李炜,总经理。被执行人:李炜,男,汉族,1967年10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被执行人:倪小玲,女,汉族,1972年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被执行人:芜湖三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机械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9505570-9法定代表人:李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民二初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28606.73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袁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