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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执字第00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来安县鑫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张立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安县鑫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张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760号申请执行人:来安县鑫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立军。申请人执行人来安县鑫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来民一初字01854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50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018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