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6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王志青与邵国邦、鲍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青,邵国邦,鲍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6844号原告王志青,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邵国邦,男,40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鲍永军,男,40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青诉被告邵国邦、鲍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青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青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志青负担。审判员 左志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桂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