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03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河东支行与李灿炫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河东支行,李灿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03执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河东支行,住所地广西梧州市。负责人何荣,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黎俊刚、黄邦永,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李灿炫。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河东支行依据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民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灿炫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同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属李灿炫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117.37元至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帐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梧州河岸支行,帐户31×××06)。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邝馨华审判员 李祖遥审判员 李研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益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