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3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跃其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聪,朱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执字第44号申请人李聪被执行人朱跃关于申请人李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跃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法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但调解书确定的还款期限为2016年6月24日前付清,即该债务并未到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平昌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宁审判员 吴 山审判员 冯天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何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