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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李海军与朱新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军,朱新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81号申请执行人李海军。被执行人朱新辉。申请执行人李海军与被执行人朱新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0010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朱新辉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新辉银行存款262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浩滨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 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