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特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吉香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特73号申请人王吉香,女,193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孙俊涛,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孙春芳,女,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王吉香、孙俊涛、孙春芳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吉香、孙俊涛、孙春芳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6年2月1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孙安耀(曾用名孙安跃)名下,坐落于莱州市三山岛街道孙家村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三山岛街道字第0704**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建(1990)字第030400029号】,由甲方王吉香继承,归甲方王吉香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綦俊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