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商初字第5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冯海明与蒋飞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海明,蒋飞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5078号原告:冯海明。委托代理人:陶哲敏。被告:蒋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海明诉被告蒋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海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海明负担。审 判 长 史焕乾代理审判员 胡吉飞人民陪审员 沈忠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