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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常宇与冯国祥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宇,冯国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财保10号申请人常宇,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区。被申请人冯国祥,19XX年XX月XX日出生,胜利油田供电公司职工。申请人常宇与被申请人冯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宇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15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常宇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冯国祥1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祖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