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497号原告刘某某,男,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被告王某某,女,195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康亚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