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6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北京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陈燕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燕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6316号原告北京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宁馨苑小区内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陈龙。被告陈燕华,女性,年龄47。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燕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涛人民陪审员 任宝玲人民陪审员 路玉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金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