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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珙执字第3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熊跃英与叶文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跃英,叶文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珙执字第325-6号申请执行人熊跃英,女,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叶文霞,女,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3)宜珙民初字第1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的强制措施,现本案需解除冻结,划拨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3)宜珙执字第325-4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叶文霞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营业部62284524********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高烽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