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某某与张某某、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苏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97号原告李某某,女,1968年9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岭县太平川镇。被告张某某,男,1983年11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岭县太平川镇。被告苏某某,女,1983年7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岭县太平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525元;剩余5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葛伦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滕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