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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王纪坤与临沂市凯博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纪坤,临沂市凯博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719号原告:王纪坤,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临沂市凯博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法定代表人:沈俞荣,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纪坤与被告临沂市凯博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纪坤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32吨航吊一台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原告王纪坤以其名下的鲁Q×××××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临沂市凯博石业有限公司32吨航吊一台(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二、查封原告王纪坤名下的鲁Q×××××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晓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守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