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与郑汝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郑汝珍,北京正宏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9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西环南路蓝郡嘉苑13号楼。法定代表人杨荣斌,行长。委托代理人韩飞宇,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汝珍,女,1982年1月5日出生。被告北京正宏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南村。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诉郑汝珍、北京正宏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杜春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