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2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张春秀与重庆浩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曾杨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秀,重庆浩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曾杨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2093号原告张春秀,女,195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姚科,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浩,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浩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360号远洋航港商1幢3-1。法定代表人杨婕。被告曾杨,女,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秀与被告重庆浩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曾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时告知原告应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文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