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少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东兰、李全风、靳淑婷、靳淑囡、靳某甲与滑县道口镇五星村委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兰,李全风,靳淑婷,靳淑囡,靳某甲,滑县道口镇五星村委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少民初字第27号原告刘东兰,女,1946年6月26日出生,系靳会申之母。原告李全风,女,1970年12月29日出生,系原告靳某甲的法定代理人。系原告刘东兰、靳淑婷、靳淑囡、靳某甲的委托代理人。系靳会申之妻。原告靳淑婷,女,1990年11月11日出生,系靳会申长女。原告靳淑囡,女,1992年1月18日出生,系靳会申次女。原告靳某甲,男,2004年7月10日出生,系靳会申长子。被告滑县道口镇五星村委会。住所地:滑县道口镇五星村。负责人张建立,职务: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秀章、马东领,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东兰、李全风、靳淑婷、靳淑囡、靳某甲诉被告滑县道口镇五星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东兰、李全风、靳淑婷、靳淑囡、靳某甲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东兰、李全风、靳淑婷、靳淑囡、靳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兰、李全风、靳淑婷、靳淑囡、靳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东兰、李全风、靳淑婷、靳淑囡、靳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雪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