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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韩敏与朋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敏,朋学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194号原告:韩敏。被告:朋学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敏诉被告朋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敏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敏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韩敏负担。审判员  蔡子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