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韩敏与朋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敏,朋学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194号原告:韩敏。被告:朋学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敏诉被告朋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敏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敏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韩敏负担。审判员 蔡子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