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7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蒙某与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某,廖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7民初349号原告蒙某。委托代理人黄世璜,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原告蒙某与被告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于当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原告于收到通知后七日内(即2016年1月26日前)预交诉讼费。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原告蒙某未预交诉讼费,亦不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蒙某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唐 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何梅龙《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当事人逾��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