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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温宗权与温宗勋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宗权,温宗勋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温宗权,男,1952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申请人温宗勋,男,1954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人温宗权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温宗勋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申请称,被申请人温宗勋系申请人温宗权的弟弟(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的父亲温惠祥于1996年去世,母亲辛桂琴于2004年去世)。被申请人温宗勋于2009年7月22日走失,自被申请温宗勋走失后,申请人先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黑龙江法制报刊登寻人启事,但被申请人温宗勋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五年。因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直系亲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温宗勋死亡。经查,温宗勋,男,1954年8月14日出生,系申请人之弟,其于2009年7月22与家人失去联系,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5年2月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温宗勋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1年,现已届满,温宗勋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4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温宗勋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哲 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周洋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