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熊志诚诉刘小松,益阳力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撤诉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志诚,益阳力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小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1452号原告熊志诚。委托代理人蔡根深、XX芳,均为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蔡根深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XX芳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益阳力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梅林工业园(朝阳办事处梓山村101号)。法定代表人邓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蔡鹤,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邓育群,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小松。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受理原告熊志诚与被告刘小松、益阳力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熊志诚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志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志诚撤回对被告刘小松、益阳力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熊志诚承担。审判员 李元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唐潮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