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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行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郭振海与邢台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121号原告郭振海。委托代理人霍艳亮,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人民大街91号。法定代表人宋保拴,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清,该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振海诉被告邢台县国土资源局土行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郭振海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振海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振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振海负担。审 判 长  刘泽洪代理审判员  张少华代理审判员  赵瑞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董蕾蕾 来源:百度“”